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沪交航〔2010〕39号)
各相关单位:
《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已经200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设施管理,提高港航营运设施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完整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港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游览船舶、客运码头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造、营运和管理。
本市从事黄浦江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游船经营人)和客运码头企业(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并保持相关港航设施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本标准负责营运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港政中心)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对港航营运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本职责)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保持营运游览船舶、客运码头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处于安全、便捷可使用状态,切实保障相关设施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完整性。主动公开营运设施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