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研讨形式 政策宣讲、主题报告、专题讨论、经验交流。
4.组织形式 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承办我省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高级研讨班,共分2期进行。培训合格者由国家海洋局统一颁发论证评审专家高级研讨班结业证书。
(六)海域使用论证技术交流
1.组织编制《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汇编》。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国家和我省正在实施的各项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法规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出台时间先后汇编成册,形成《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汇编》文集。
2.组织开放式论证报告评审会
(1)组织形式 开放部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会,供资质单位技术人员旁听学习。我省计划开放评审会2个,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和沿海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推荐。
(2)参加人员 按照就近原则自愿报名参加,评审会旁听学习人员不超过10人。
(七)加强沿海市、县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
1.调整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增加围填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港口码头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渔业及其它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任和评审委员人数,沿海各市、县审批的项目用海应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其中至少5名专家应从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选择。
2.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的内审制度。论证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论证单位要组成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牵头的论证项目内部审查专家组,对本单位承接的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内部技术审查,以确保论证报告质量。凡未出具内部审查意见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评审。
3.沿海各市、县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应由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和召集,专家评审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一般应安排三项议程:(1)编制单位汇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情况,并解答提问;(2)参会委员和特邀专家对报告发表评审意见;(3)研究并形成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