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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或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和主尺度。”
  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或主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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