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三)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四)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五)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凡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运行)。

  (六)矿井通风系统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凡机械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改;2010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能实现主扇通风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存在严重水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要一律停产整改)。

  (八)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凡不按照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或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未有效处理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十一)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十三)依照有关规程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地下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检查和了解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重点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地下矿山企业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