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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4、核准、备案的审核部门在对评估报告审核后填写审核单位评价表(评价表表四)。

  六、报送流程和时限

  企业评价意见应随评估报告逐级上报。被评估企业报评估委托单位,评估委托单位报出资企业,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

  当被评估企业和评估委托单位相同时,需同时填写被评估企业评价表和委托方评价表,再按程序上报;当评估委托单位和出资企业相同时,需同时填写委托方评价表和一级单位评价表,同时收集分析被评估企业评价的意见。纸质评价表(1-3)随评估报告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电子表格同时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应在完成每一个评估报告备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评价表(1-4)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评价表(1-4)随评估项目备案表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

  七、其它

  1、评价表应加盖企业印章,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可加盖评估备案专用章。

  2、市国资委汇总评价意见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附件3:
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增强审核透明度,完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会主体

  专家评审会一般由出资企业或评估委托单位(下称组织单位)组织召开,邀请相关专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专家意见。

  二、评审范围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

  1、核准项目;

  2、重大备案项目;

  3、企业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

  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

  三、专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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