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价主体
企业是评价主体。
国资委系统内的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出资企业按各自的评估项目管理职责,从不同的管理环节和角度对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评估项目进行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评价。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正、客观和统一的原则。
按照评估行业执业规范和服务要求,实行统一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
2、坚持 “谁选聘,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
出资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及被评估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组织实施、加强过程管理,提出评价意见和反馈评价结果的义务。
四、指标内容
按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履行的程序和义务,有重点地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1、评估执业前期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项目洽谈、业务约定及履行等内容;
2、评估程序履行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项目准备与执行、现场勘查、重要因素关注和评估范围的确定等内容;
3、评估报告质量控制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报告形式要件、表述性描写、判断性描述和评估结果等内容;
4、评估执业后期服务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项目沟通、执业道德等内容。
5、评估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的评价指标,包括形式要件、声明和摘要、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技术说明、评估结果、审核意见的反馈等内容。
五、评价程序
按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出资企业分别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评价:
1、被评估企业负责对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阶段的执业和服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后,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下简称评价表)表一〕。
2、评估委托单位负责对评估机构在评估执业前期阶段和评估执业后期服务阶段的执业和服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后,填写委托方评价表(评价表表二)。
3、出资企业负责对评估报告质量审核后填写一级单位评价表(评价表表三);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对评估报告质量审核后直接填写审核单位评价表(评价表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