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方案》的通知
(衡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衡阳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531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08]27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
(一)以贯彻实施《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主线,提高公共机构全员节能意识,推广普及节能知识,使节能成为公共机构全体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含医院、学校)节能降耗目标管理体系、考核体系及有关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责任制。
(三)以2009年为基数,2010-20l1年公共机构节能主要目标为:
1、公共机构年人均用电量和年人均用水量比上年下降5%。
2、公共机构公务用车单位能耗比上年有所下降。
3、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80%,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90%以上,2011年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100%。
4、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公共机构节能降耗重点
(一)节约用电
1、办公设备节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及传真等办公机具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以及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饮水机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2、照明系统节电。市、县(区)、乡(镇)公共机构所有办公场所加快推广使用节能灯具,鼓励利用自然光照明,除阴雨天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夜间加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对公共区域进行照明控制改造,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各公共场所路灯照明凌晨一点以后实行间隔开启,即开一停一措施,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景观灯晚上11点以后一律停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