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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3.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空缺编制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按照加强基层,充实一线,强化公共服务的原则,统筹使用现有基层可用空缺事业编制的20%,按属地优先原则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做好从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工作。

  4.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工作。进一步促进教育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和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见习,选聘1000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见习,见习期1-2年,重点解决青南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突出问题。

  5.实施高校毕业生“百企千岗见习计划”。2010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达到100家以上,当年组织2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确保30%以上的见习人员实现就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和吸纳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协调配合,积极作为,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营造正确的就业舆论导向。各高校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引导高校毕业生调整心理预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就业与创业相结合”的就业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就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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