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中心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
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及市“两会”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市级中心镇在统筹城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近年来我市中心镇建设和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市级中心镇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市级中心镇政策扶持力度
政策支持是市级中心镇发展的关键。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小城镇及市级中心镇建设工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渝委发〔2003〕14号)、《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8〕31号)等一系列重大决定。其中,对市级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了多项政策扶持。为全面掌握各区县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市级中心镇政策扶持情况,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会同相关市级中心镇政府,将国家、市级及本区县给予市级中心镇的优惠政策予以梳理、汇总,分年度将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4月15日前送我委,该项工作将作为本年度市级中心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统筹区域规划,进一步完善市级中心镇发展体系
近年来,随着市级中心镇规模明显扩大,经济明显增强,面貌明显改善,管理明显提高,市级中心镇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有的市级中心镇已基本建成,并纳入城市规划区;有的市级中心镇建设明显滞后,达不到集聚功能等。为进一步完善市级中心镇发展体系,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数量不变的原则,对确需调整的市级中心镇拟定出调整方案,方案须科学合理,内容全面,材料详实,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于4月20日前报我委。我委在综合分析评价后,拟定出新的市级中心镇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发布。
三、加强项目管理,完善市级中心镇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加强对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的监管,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建立市级中心镇资金补助与项目申报挂钩制度,严格筛选计划项目。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加大对市级中心镇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指导,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管,确保计划项目按年度实施,并建出实效。
四、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加快金融支持市级中心镇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