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1. 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在具体操作中,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省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省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要求,一般不作为主要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得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2. 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且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2名。保留的部门,可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内设机构要有机整合、适当精简。各部门业务科室应占科室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科、室。正处级、副处级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科级、副科级。
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 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相应予以整合。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在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4. 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3副,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纪检组长或纪检员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原已设“三总师”的暂予保留。合并新组建的部门,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