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立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项下放各区。
2. 将开发区、保税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职责下划给各开发区、保税区。
(二)增加的职责
1.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号)下放的“项目剩余资金调剂使用”等 6项管理事项。
2. 分析研究全市招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3. 分析研究全市能源产业发展形势,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牵头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1.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确定融资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组织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工作。
2. 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和机会研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