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2010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2010年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其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5、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申报稽核工作采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联合办公,并与日常征缴业务工作共同开展进行。根据缴费单位属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共设18个窗口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并在各窗口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及时申报。
三、报送资料和时间
缴费单位请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到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地点: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领取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资料,领取资料时请携带移动磁盘,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10年3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申报稽核。
申报稽核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3、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4、2009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09年度财务决算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