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在城市公园、绿地、重要景观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四)不得在中心区滨河道路、河滨广场、大型休闲广场设置户外广告;
(五)不得在城区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隧道、绿化带、隔离带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行道树、交通标志标牌、地名牌上设置户外广告;
(七)不得在城区设置各类跨街式户外广告;
(八)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九)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十)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
(十一)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
(十二)不得在城区内设置立柱式广告;
(十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和跨道路悬挂布标条幅。
第二章 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一、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
(一)企业、商铺设置门头牌匾原则上采取横式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或在一楼大厅内规范设置。多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门头牌匾。
(二)一楼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楼门面的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位置,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禁止在二楼以上设置各类门头牌匾。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门头牌匾,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颜色、风格、字体尽量协调一致。
(四)除商业街或商业广场外,其他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原则不得设置竖式、悬挂式门头牌匾或垂直于建筑的各类门头牌匾。
(五)设置门头牌匾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六)门头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底部应距地面2米以上。
二、门头牌匾照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