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九日
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项规划,是指以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是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深化。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专项规划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由国家部委及省直部门垂直下达编制的专项规划依据国家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管理。
二、管理部门
专项规划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市发展改革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规划立项
(一)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后制订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该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对未列入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确需编制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