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0]30号)
省盐务局,各市县物价局、省各级盐业公司,省莺歌海盐场等省内食盐生产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提高我省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相应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详见附表。
二、取消省盐务局原从食盐产区批发价中收取每吨12元的省盐业管理费。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及取消省盐业管理费,省内食盐零售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各市县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食盐出厂(场)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省内盐业生产和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琼价工字【1996】15号文件等原有关食盐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10年1月21日
附表:海南省食盐出厂(场)价格、产区批发价格表
品种 | 出厂(场)价(元/吨) | 产区批发价(元/吨) |
不含增值税价 | 含增值税价 | 不含增值税价 | 含增值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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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碘食盐 | 粗盐 | 384 | 434 | 461 | 521 |
日晒盐(一级) | 470 | 531 | 547 | 618 |
日晒盐(二级) | 434 | 490 | 511 | 577 |
加碘食盐 | 粗盐 | 464 | 524 | 541 | 611 |
日晒盐(一级) | 550 | 621 | 627 | 709 |
日晒盐(二级) | 514 | 581 | 591 | 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