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建立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工作环节,各级要建立由政府定期组织召集,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加的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分析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资金收缴、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土地出让及收入征缴情况。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信息。
(三)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制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各级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明确统计报表填报部门,落实填报责任。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确保按时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工作。同时,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报表作用,及时研究分析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管理。
(四)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严禁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理由,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