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法,强化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是国有土地出让(出租)、划拨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依法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依据和源头。及时足额征缴土地收入,必须强化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划拨活动的源头控制。一是规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内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方式,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要同时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地者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三是严格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管理。对未认真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级要对以前制定的有关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中央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征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时,要按规定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各级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