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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地区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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