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项目。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
起草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经反复协调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的联系与沟通。
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畅通听取公众意见的渠道,集中民智,广纳民意。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单位、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