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三、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包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农村集体土地和荒山、荒沙、荒滩、荒沟。农垦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流转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创新多种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三)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种养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流转农村土地发展现代化农业,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鼓励基层农技人员流转土地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支持农民通过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提高土地收益。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创新经营形式,通过代耕、托管、合股等方式,开展统一经营服务,推进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四、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规范流转程序。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原承包农户必须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后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如需再次流转。需经原承包户同意,未经原承包户同意的,受让方无权再流转。
(二)完善合同管理。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体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三)严格土地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土地要实行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流向,防止耕地资源流失。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