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0]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会)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1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重大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利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创新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稳步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