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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第一次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第一次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或移送使用林木产品是重复征收。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向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缓缴育林基金的书面申请。

  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减、免、缓缴育林基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由林业主管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减、免、缓缴育林基金的决定,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缴库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省属国有林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属国有林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缴入单位所在地或个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同级地方国库,其中:所在地是设区市的,缴入市级国库;所在地是县(市)的,缴入县(市)级国库。

  第十四条 育林基金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育林基金的林业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育林基金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单位或个人,缴纳单位或个人自收到“一般缴款书”和育林基金缴纳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按照收入级次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五条 育林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5项“育林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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