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09〕71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以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育林基金的缴纳、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