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10〕1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
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包括直管县)所属各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根据上年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生产耗油实际,实事求是地填报林业用油量统计表(附表一),逐级上报。
二、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填报林业用油量统计表(附表三),连同所属各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填报的林业用油量统计表(附表一)一并上报省级林业级主管部门。
三、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上报,同时报送统计表EXCEL电子文档。逾期不报,将不予安排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