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保障条件。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运输车辆,维护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
7.5医疗卫生保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当地县级紧急救援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院外急救,其他或乡(镇)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太原市紧急救援中心和二级以上医院医疗队快速进入灾害现场,共同实施伤员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救援组织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市、县(市、区)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7.6治安保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灾害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救灾秩序等工作。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武警太原支队协助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各项警戒工作,全力维护灾害发生地区社会稳定。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紧急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并做好抢修恢复工作。
7.7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使用。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救灾物资调用由灾害所在地(县、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调用。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救灾物资调用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红十字会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通报接受的救灾款物数量,服从应急办公室统一调配。
7.8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从突发性公共事件专项基金中支出。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从县(市、区)财政预备费中支出。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从市财政预备费中支出。
7.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到安全并能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避难场所,并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和避难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