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后期处置
6.1提交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起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安置好灾民生活,并继续做好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安全防范工作。
6.3社会救助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社会救助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社会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6.4保险赔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保险赔付工作。
6.5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安排灾区重建工作,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建设的,要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医疗急救、矿山、市政等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基本队伍,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后备队伍,社会自愿者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辅助力量。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调动本行政区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2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手段,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3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援和抢险装备,紧急情况下依法向就近单位和矿山征用。
现场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由山西煤焦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太钢矿业公司、西峪煤矿等驻地国有大型矿山实施应急储备,就近调用,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