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府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按规定2小时内报省政府,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文字续报。
4.2.2地质灾害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应急机构。
5.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国务院、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预案启动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根据灾情和险情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作出应急结束决定。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