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灾情所在地政府报告。
发生中型(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与速报
4.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依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大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轻重等,由低到高划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4个级别,与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蓝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1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黄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人数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橙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红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30人(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或需要搬迁转移1000人(含)以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
4.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速报时限要求
1.快捷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当地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出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同时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报国土资源部。
2.2小时报告:遇突发地质灾害发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如实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情况未全部核实清楚的,应报告已掌握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