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规委会全委会审议以下事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年度建设。
2.城市规划和建筑方面的相关文件、技术规则、规定。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及其规划调整。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三章 规委会主任会
第九条 规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规划研究,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经费预算及其他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临干道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单体方案、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居住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4.规划区和重要区域内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旧城功能性改造项目(需大量拆迁项目)的选址;各类具有一定规模以上工业、仓储项目的选址。
5.桥梁、道路、广场、大型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方案、重要城市节点设计和雕塑方案等。
6. 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时会议即可召开。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将请假情况报告市规委会领导,批准后方能准假。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