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根据各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的作  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责任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隐藏、毁灭证据,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四)接受农牧业机械驾驶、操作培训的人员,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操作农牧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教练员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五)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操作农牧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纵容、迫使者负主要责任;
  (六)强行乘、爬、攀附农牧业机械造成自身伤亡的,强行乘、爬、攀附者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机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在农机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农牧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机事故认定书。
  需要进行农牧业机械鉴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农牧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当事人要求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的,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