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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下放我市部分民办学校管理权限的批复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下放我市部分民办学校管理权限的批复
(洪府厅字〔2010〕51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部分民办学校管理权限下放的请示》(洪教社管字[2009]52号)收悉。根据《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逐步下放我市民办学校管理权限,即先行下放我市城区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及地处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等四县的民办学校管理权限至各有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待公办学校理顺管理体制后,按属地原则,再相应下放其它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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