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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七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范围:

  (一)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参加变更后的执业机构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前的工作情况由原来的执业机构提供。

  (三)公证员因公派参加学习、培训的,仍由原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被免职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证员,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以及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七)受党纪处分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只能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处分期间跨年度的,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八条 公证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30%以内。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公证员撰写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公证员应对其本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公证员年度考核表》,自我评定考核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机构组织评议。公证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组织所属的全体公证员,集中交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互相评议。

  (三)评定考核等次。在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公证机构考核小组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小组,分别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语和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小组要把评语和考核等次告知被考核人。

  第十条 考核小组实施年度考核,可以要求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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