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等进行宣传,农民自主确定购机型号、品牌等后,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跨县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申请补贴资金。农机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为补贴对象完成网上申报,并打印《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留存,一份加盖“购机农民留存不作为补贴结算凭证”章交购机农民留存,一份由购机农民购机时交供货企业留存。
(五)监督供货
补贴对象持《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并办理购机手续。具体供货或安装时间、地点,由供货企业根据购机农户需要,与购机农民户口所在县级农机部门协商。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办理购机农户、供货商、农机部门三方签字确认的供货手续(具体确认程序、方式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负责做好补贴机具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县级农机部门及时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六)补贴机具抽查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抽查要达到一定比例。经抽查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和生产企业纠正,必要时书面报省农机办暂停问题企业的资金结算,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查。
(七)资金结算
县级农机部门网上确认供货、市级农机部门进行抽查审核通过后,生产厂家凭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生成的补贴机具结算详细清单和销售发票存根,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省农机办提出结算申请。省农机办核实后,与农机生产厂家签订《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合同》,出具结算确认清单,每月集中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并与生产厂家结算补贴资金。最后一批结算申请应于10月底前提出,以全面结算补贴资金。
(八)信息报送和工作总结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半年工作总结(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并于6月20日前将半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办、省财政厅。当年补贴工作结束后,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本市验收意见和全年补贴工作总结、绩效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省农机办、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仍由所在市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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