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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三条 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省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市、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省辖市政府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均要接受上级部门考核,并组织本市的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本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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