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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㈡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㈢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㈣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㈤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㈥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数按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比例配置。
  二、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9〕98号附件5),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
  ㈠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常住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即: 1400 m2 / 3-5万人、1700 m2 / 5-7万人、2000 m2 / 7-10万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以康复功能为主的床位,其建设规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床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30 m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床位数量,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0.3 -0.6张/千人口(指常住人口)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 m2
  ㈡建筑要求
  1、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2、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交通、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3、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3)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4)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采光。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
  5、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6、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
  7、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简朴、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卫生行业特点和当地人文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主要建筑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8、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9、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10、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1)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
  (2)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3)检验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
  (4)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5)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11、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2)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药房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和防潮设施。
  (5)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6)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12、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13、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不小于500mA的放射医疗设备的电源,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14、放射、功能检查、检验、消毒等用房以及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
  15、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16、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主要建筑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装备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高压蒸汽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诊断床、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
  具体装备品目参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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