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原则。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
(四)坚持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内容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社会评价等。
(二)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社会评价等。
(三)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药房规范化、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
实行绩效考核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考核主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省、市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复核。村卫生室和非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业务隶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三)考核程序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相关部门。
2、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分别于12月中旬前对辖区内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20%,复核结果上报省相关部门。
3、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进行抽查复核。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五、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