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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兰州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五、2009年内资质到期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管理规定重新进行资质等级核定,换发新证,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一正两副);
  3、《关于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报告》(以企业红头文件形式,主送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详细情况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复印件A4规格,加盖单位公章);
  6、近三个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7、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8、2006至2009年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全套报建手续复印件(包括:立项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开工(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等,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9、经备案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10、《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以企业红头文件形式,主送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1、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建设情况;
  12、企业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报告;
  13、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和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印鉴。
  以上3至13项文件按顺序以A4纸大小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和目录,一式三套,企业自留一套。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赴兰外开发经营的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检,并对经营行为和业绩提出年检意见;
  2、外地在兰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由我委对资质进行初检,并对经营行为和业绩提出年检意见;
  3、对无故不参加资质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依法注销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4、暂定资质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依法注销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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