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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


  无法计量的建筑施工用水价格仍保持2010年水平,即按建筑面积3.90元/平方米执行。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仍保持2010年水平,即定额内18元/立方米,超定额28元/立方米。

  三、其它规定及要求

  1、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特殊行业用水定额以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厅宁水发[2008]19号文件为依据,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核定。

  2、如有两类或多类的共表混用的用水户,且不愿分表计量的,原则按价高类别计量收费;对愿意分表计量,但分表确有困难的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水户,也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按各类用水比例分摊解决。

  3、低保户生活用水具体操作办法由你公司制定,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4、你公司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降低供水成本。同时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水质标准,让群众用上安全水、放心水。

  5、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各类用水类别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6、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7、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现行水价2010年3月1日起2011年1月1日起备注
和现行相比,单位上调金额调整后价格和上年相比单位上调金额调整后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1.30 0.25 1.55 0.151.70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
二级水价1.90 0.50 2.40 0.40 2.80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2--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
三级水价2.50 0.70 3.20 0.80 4.00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8立方米以上。
低保户生活用水1.30 0.00 1.30 0.00 1.30 指银川市政府确定的低保户。2010年3月1日和2012年12月31日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执行1.30元/方,超过12立方米执行阶梯水价。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学校及公共事业用水1.30 0.25 1.550.151.70 指各类大学、中专、技校、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和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街道、居民小区)消防、环卫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定额内 
工商业用水1.70 0.50 2.20 0.40 2.60 指工业、商业(含商场、宾馆、饭店、大众洗浴)、建筑施工(有计量表)等。
行政事业用水1.55 0.65 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定额以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厅宁水发[2008]19号文件为依据,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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