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0]2号)


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

  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召开调价听证会分析论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统筹考虑,提出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经与银川市人民政府沟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项目

  调价范围: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供水价格。

  调价项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院校用水、公用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

  二、价格的调整标准(详见附表)

  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六类水价,并为三类水价,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两年到位,特种行业用水一次到位。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水价执行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级水价(12立方米以内/月、户,含12立方米,下同)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12方以上至18立方米/月、户,含18立方米,下同)由1.90元/立方米调为2.4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18立方米以上/月、户,下同)由2.50元/立方米调为3.20元/立方米。

  (2)低保户生活用水:由政府认定的低保户,12立方米/月、户以内(含12立方米)从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1.3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2立方米以上/月、户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量收取。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标准。

  (3)各类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各类大学、中专、技校、小学、幼儿园、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消防、环卫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