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市、区红十字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删除第三条。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认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区红十字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