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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务局关于换领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注:因外商投资企业换证须经省交通运输厅报部水运局备案,全港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第一批换证企业先行办理。

  三、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港务局办证窗口(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窗口,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电话:020-38920405、020-38920406)。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港口经营人办事,港口经营人可向政务中心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向所在地我局分局办证窗口提交,由分局转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我局各分局办证窗口联系方式详见广州港务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gzport.gov.cn。

  四、申请材料

  港口经营人在办理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已提交码头、库场等固定设施的验收证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材料的,如该固定设施无发生变化,换证时不需重复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除外),但应提交我局《办事指南》中除“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上述港口设施的技术资料”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详见广州港务局公众信息网公布的《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须填写《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同时提交“码头、库场等固定设施的验收证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在内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由我局加具意见并报经省交通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应急预案备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7号),港口经营人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或者论证。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后)、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材料以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备案工作咨询电话:020-83050295)。

  六、其他要求

  (一)港口经营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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