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申报情况组织考核,择优报同级党委同意后,于考核年度 12 月底前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候选先进单位。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考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未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
(二)县(市、区)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发生重大违法案件;
(三)因违法行政、枉法裁判、失职、渎职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公民非正常死亡;
(四)法治建设社会调查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低于80%;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情形。
第八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分社会调查、行业评价和综合考核三个部分,分别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综合检查占40分、社会调查占40分、行业评价占20分。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对被推荐参加考评的县(市、区)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确定社会调查分值。
第十一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行业评价,并听取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法治建设各协调指导办公室的意见,确定行业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分别听取市、县两级党委的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深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考察了解法治建设情况。
(三)民意征询。采取座谈会、测评等形式,听取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跟踪了解被媒体曝光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调阅文档。调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社会调查、行业评价、综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