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18日
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治县(市、区)创建实效,深入推进创建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及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坚持“立党为公、依法执政,公正高效、依法行政,司法为民、公正执法,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要求,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现状。
(二)解决法治建设中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成效。
(三)法治建设的组织推进力度和总体进展水平。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服务大局的原则,实行平时检查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群众测评与行业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
第五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按自查申报、推荐考核、社会公示、审核批准四个步骤进行。
第六条 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于考核年度11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