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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三、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
  (一)业务范围
  担保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机构还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担保机构可以办理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
  (四)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和规定:
  1.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2.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得为与自身存在股权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性担保;
  3.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保证担保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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