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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于非法违法采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予以劳动教养:组织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无法签定,但多次组织非法违法开采的;故意炸毁、封堵私开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量无法鉴定的;明知是非法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知情包庇或者窝藏犯罪分子的;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隐藏证据的;打击报复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证人的。
  4、对于本款第3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六、时间安排

  这次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从2009年11月13日起,到2010年2月15日,时间三个月。具体时间段是:
  1、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13日起,各县(市、区)要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
  2、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摸底情况。
  3、关闭取缔阶段。2009年12月20日前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井点(含非煤矿山)。
  4、查处公审阶段。2009年12月30日前,市、县两级要分别召开一次公处公捕大会,2010年1月15日前,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束。
  5、检查验收阶段。要对关闭取缔情况和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1月30日前要对重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6、巩固成果阶段。从2010年2月1日到2010年2月15日,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非法违法打击对象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网络监察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确保“风暴”行动成果得到巩固。
  “风暴”行动结束时,各县(市、区)要将本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写出书面报告。“风暴”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巩固“风暴”行动整治成果,按照本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严打态势。今后,凡发生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一律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处置。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打击手段,切实维护矿山安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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