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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旅行社经营公务接待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旅行社经营公务接待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旅行社经营公务接待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旅行社经营公务接待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促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和《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由财政拨付接待经费或自筹资金的节庆、会议、展览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原则;坚持高水平、优服务、节约成本原则;坚持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原则。
  第四条 准入条件。根据公务接待活动的特殊性,为确保接待质量,满足接待要求,经营公务接待活动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出境游或四星级以上经营资质,并设有公务接待部门。
  (二)经营公务接待活动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安全意识浓,参加过由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接待培训。
  (三)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完善,两年内无较大及以上旅游有效投诉,无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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