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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调运销售无植物检疫证书或带疫柑橘果品和种苗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调运销售无植物检疫证书或带疫柑橘果品和种苗的通告
(渝府发〔2010〕11号)


  为防止柑橘溃疡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柑橘产业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柑橘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调运和销售无植物检疫证书或带疫的柑橘果品和种苗。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调入、调出柑橘果品、种苗的,应当持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并自觉接受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严禁调入、调出无植物检疫证书或带疫的柑橘果品和种苗。

  二、从市外调入柑橘种苗,调运前应当到调入地区县(自治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调入要求书,凭调入要求书到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并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后,应当及时向调入地区县(自治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对调入的柑橘种苗实施复检。禁止从柑橘溃疡病发生区域调运柑橘种苗进入我市行政区域。

  三、经营柑橘种苗应当具有柑橘种苗经营许可证,禁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柑橘种苗经营活动。

  四、水果批发市场和超市经营者对进入市场的柑橘果品,应当查验其有无植物检疫证书。凡是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带疫的柑橘果品,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五、本通告所称柑橘包括柑、桔、橙、柚、柠檬、佛手、枳、枸橼等芸香科植物(含芸香科观赏植物),柑橘种苗包括柑橘种子、接穗、砧木苗、嫁接苗等繁殖材料。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柑橘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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