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的机制,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原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督察办设在市规划局。
第三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由市政府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由督察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督察员应遵循“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五条 督察办主要职责:
(一)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察;
(二)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规划目标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开展专项督察;
(五)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六)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