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5]34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
《条例》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现将《经营管理办法》及我局贯彻实施
《条例》和《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的《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原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自《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自《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有关许可。我局从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前,将完成对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定点经营资格的初审;完成对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的行政许可。
二、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凡申请继续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依据本企业原确认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认真对照
《条例》和《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于2006年1月底以前按照我局网站上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报送申请资料,我局将按不同申请事项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初审或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成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按照我局网站上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程序整理上报资料,经我局受理、初审后上报国家局,由国家局进行经营资格的确认;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按照我局网站上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批准”程序整理上报资料,由我局按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上报国家局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