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
最近,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为了深入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重点
根据宁治工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实际,厅专项治理办研究确定了6个排查重点: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3、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特别是招标项目是否组织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规范操作,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4、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5、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
6、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二、排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1月1日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1、各县(市、区)级对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在500万元以上,地级市对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登记、统计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专项治理办”),由厅专项治理办汇总后报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办”);
2、各县(市、区)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5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查,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并分别做好排查情况登记、统计;